当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72.7亿元“乌龙指”事件被中国证监会定性为“内幕交易”,而以共罚没6.1亿元的最大罚单被载入中国证券史不足5个月的时候,被处罚的当事人之一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于2014年2月8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证监会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乌龙指事件再起波澜,迎来了历史被改写的机会。
拥有改写历史机会的问题是:1、自我纠错操作与主动追求牟利结果的内幕交易有无区别? 2、监管机构和公众知晓能否构成内幕交易?3、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何在?4、没有听证程序的最大罚单有无硬伤?5、光大证券为何不主动赔偿股民损失?6、乌龙指事件是风险管理问题,还是内幕交易犯罪?7、是否内幕交易究竟谁说了算?
发生乌龙指错误后,光大证券面临着生死攸关的危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没有规定如何采取补救措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公司债权人和包括股民在内的股东的利益,光大证券及时做对冲交易纠正错误,既遵守了《公司法》的规定,又符合专业规则和国际惯例,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与内幕交易背道而驰。
在监管机构知悉、媒体报道后操作对冲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如果公开的对冲交易是内幕交易的话,岂不是监管人员与光大证券共同内幕交易?
证监会认为乌龙指错误属于《证券法》第75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的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是无源之水,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关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没有听证程序的最大罚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
光大证券主动赔偿股民损失的成本会远低于6.1亿元,对股民和监管机构都是有利的。乌龙指错误本质上是光大证券的风险管理问题甚至具体为软件技术问题,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如果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合情、合理、合法,被处罚者心服口服,当事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处罚结果由证监会说了算。杨剑波起诉后,由证监会证明乌龙指事件定性内幕交易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究竟是否内幕交易,最终由法院说了算。法院判决应当体现事实和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这是证券市场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为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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