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刚性兑付的利弊博弈
据中信证券报告,2014年将有7,966只信托产品到期,规模合计9,071亿元,本息合计1万亿元,约占信托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的10%。一些急于扩张规模的信托公司在涉矿、涉地、涉房信托项目上十分激进,风险控制被漠视的后果正在浮出水面。
此前的存量信托产品兑付危机,基本实现了“刚性兑付”,政府扮演了“最后担保人”的角色,出面承担刚性兑付责任,引导兑付危机软着陆。监管层和部分金融市场人士担心,一旦不能刚性兑付,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有的金融市场人士则认为,既然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就不应对信托市场干预过多,信托产品全部实现刚性兑付,会给信托市场错误的信号,那就是信托市场没有风险,信托参与方不需要防范风险。只要政府为刚性兑付买单,即便监管层反复强调信托产品是有风险的,投资者也不会相信。
反过来,信托市场出现兑付不了的信托产品,就是信托风险的最好披露和警示,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才会仔细研究和考虑,商业银行才不会随便将信托公司当作自己发放表外贷款的通道,信托公司才会对标的企业做详尽的尽职调查,信托市场才会鲜有信托产品不能兑付。
对刚性兑付最大的诟病,是政府用老百姓的钱去补贴少数富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合格投资者,要求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最低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少信托计划规定投资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信托投资者用的都是闲钱,即使信托产品兑付不了,不影响信托投资者吃饭、穿衣,刚性兑付维稳说不能成立。
信托计划如何防患于未然
信托兑付危机事件频出,监管机构不得不未雨绸缪,除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生前遗嘱”外,也拟在信托业推出生前遗嘱。
生前遗嘱是化解存量信托风险的招数之一。正象预防疾病比治疗疾病成本低、风险小一样,现在到了防范增量信托产品兑付危机的时候。预防信托风险,是防范增量信托兑付危机发生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预防信托风险,有法可依。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不应为了追求超额业绩,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规章束之高阁。
首先,商业银行应避免借助信托通道,违规将表内贷款业务变成“影子银行”业务。截至2013年11月30日,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达10.67万亿元,仅次于商业银行坐上金融服务业第二把交椅。不过信托业内估计,其中6.8万亿元属于无技术含量、收费低廉的银行通道业务。如果借款公司有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商业银行没有贷款额度,商业银行应直截了当对贷款申请说不,不要把不良资产风险转嫁给信托公司或自己的私人银行客户,防止损害银行信用。
第二,信托公司要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保证对信托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信托公司禁忌以下行为:一是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三是信托计划缺乏科学的事前尽职调查;四是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五是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六是信托财产或资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不及时向投资者报告。
第三,商业银行在与信托公司合作时不得有以下行为:1、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2、代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时虚假宣传;3、作为资金保管人怠于履行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的责任;4、不纠正或报告信托公司的违法或违约操作。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都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日常使命是保持信用和防范风险。如果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话,信用和风险就是金融的正负两极。金融的两极均不出问题,才能保障现代经济秩序井然。
投资者素质决定金融未来
信用和风险这两个金融的正负两极,表面上看是由金融机构把控的,其实是由投资者决定的。投资者是金融活动的细胞和主体,没有投资者参与金融活动,金融机构无法唱独角戏。投资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讲信用,也有权要求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当金融机构的信用和风险把控得好,投资者会热情拥抱金融机构。一旦金融机构不讲信用和风险失控,投资者就会用脚投票,金融机构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下去。
投资者参与信托计划,首先要成为合格投资者。金融上的合格投资者,是达到一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至少要有100万元的净资产,自然人或家庭投资者应当是“金融资产百万富翁”。借钱凑足100万元的投资者,显然不属于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掌握信托的本质,解决对金融机构的信任问题。信托的本质,是投资者基于对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这些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帮助投资者实现收益或者特定目的。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能被信任,也不是一个金融机构能够被永远信任。并非金融机构就一定讲信用,也不是国有金融机构就不会违规经营。投资者在将财产权委托给金融机构之前,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拟合作的金融机构做尽职调查,核实该金融机构是否值得信任。
投资者要行使事后监督权,督促参与信托计划的金融机构诚实信用。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作出披露。如果金融机构违背信托责任,投资者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金融机构赔偿损失。只要金融机构为违法违约行为付出代价,金融机构才有动力在今后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
有什么样的投资者,就有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有什么样的金融机构,也就有什么样的信用和风险。有什么样的信用和风险,决定着金融市场的未来。投资者的素质影响和决定着中国金融的未来,投资者责任重大。
(刘兴成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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