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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前途取决于监管博弈

 

刘兴成

 

    如果说2013年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的话,2014年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监管层动作频频,既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新,又要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但监管措施投放市场之后往往引起争议,很难达到理想的监管目标。互联网金融的前途在哪里,互联网金融向何处去?

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传统金融行业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吗?没有人认为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互联网企业是金融机构,反而有证据证明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一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企业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是金融监管当局“一行三会”中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没有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依据,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规定中央银行有宏观的金融监督管理权;三是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可见,互联网金融名为金融,实质上不是金融机构,而“金融互联网”名为互联网,实质上是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把互联网作为提高金融工作效率的平台或渠道工具,形成互联网金融。支付宝是互联网产品不是金融产品,天弘基金与阿里巴巴合作利用支付宝形成的余额宝,是金融产品,也是互联网产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涉及金融的创新,涉及金融就有金融风险,监管当局不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公共利益袖手旁观。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难题。

既然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除非给互联网企业发放金融牌照,“一行三会”没有权力直接监管互联网金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一行三会”只能通过监管金融机构间接监管互联网金融。

发展前途取决于监管博弈

互联网金融无非有4个发展前途:1互联网金融既实现了发展创新,又没有产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2、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发展创新,但也产生了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3、互联网金融没有实现发展创新,也没有产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4、互联网金融没有实现发展创新,但产生了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

监管当局自然最希望互联网金融既实现发展创新,又没有产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最想避免的是互联网金融虽然没有实现发展创新,但是产生了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显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途,不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主观意愿,取决于各种利益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博弈。

在监管博弈结局明朗之前,监管当局应当确立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依法监管的原则。“一行三会”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授权行事,依法监督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合法创新,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应允许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去尝试。

第二,捍卫公共利益的原则。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触犯了公共利益,监管当局就要出面制止。捍卫公共利益,不仅是监管当局的职权,也是监管当局的义务。

第三,事后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监管当局不是创新主体,无法预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应当摈弃计划经济思维,不为互联网金融事先制订条条框框,而应当经过实践检验后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应防止互联网金融冲击“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不管金融机构由手工处理业务向电子化、网络化怎样转型,不管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如何合作,金融的本质属性不会改变,金融监管的原则应当一致。《刑法》中线下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这两种“非法集资”,线上交易亦不例外。

监管当局不能容忍金融机构虚假宣传,当然也不能容忍“宝宝们”标榜的货币基金“零风险”。新闻媒体曝光的宜信坏账、旺旺贷跑路等事件,淘金贷、众贷邦等P2P网站倒闭,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无遗,但只要监管当局运用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发挥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

挪威人喜欢吃活的沙丁鱼,市场上活鱼的价格要比死鱼高许多。渔民总是千方百计地想办法让沙丁鱼活着回到渔港,但绝大部分沙丁鱼还是在路途中因窒息而死亡。有一条渔船总能让大部分沙丁鱼活着回到渔港,原来是渔夫在装满沙丁鱼的鱼槽里放进了一条以鱼为主要食物的鲶鱼。鲶鱼进入鱼槽后,由于环境陌生,便四处游动。沙丁鱼见了鲶鱼十分紧张,左冲右突,四处躲避,加速游动。这样沙丁鱼缺氧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沙丁鱼也就不会死了。这就是著名的鲶鱼效应,渔夫聪明地运用鲶鱼好动的作用来保证沙丁鱼活着,获得了最大的收益。

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是,一方面存在大量保守、靠吃政策饭活得很滋润的国有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存在一些发展速度很快、极具创新颠覆精神的互联网企业。管理层拥有做聪明渔夫的良好机会,把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放在一起,让它们自由排列组合,产生鲶鱼效应。

现有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种类,大多来源于学习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模式,加以中国化后进行模仿性创新。要有中国自主性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实现世界范围的颠覆性创新,只有给予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更大的自由度,让自己与对方相互融合,让金融的本质与互联网的本质产生碰撞。

合理发挥和运用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刺激现有金融机构活跃起来,抛弃垄断思维和做法,主动投入市场积极参与竞争,向实体企业和国民提供全方位、不间断的金融服务,激活和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消除金融抑制,实现平等、开放、创新普惠金融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截至20144已有38家基金公司旗下47只货币基金对接各类互联网金融宝宝类产品,其中披露一季报的42只总规模已突破万亿,为1.02万亿份,利润合计110.72亿元。虽然与BAT百度、阿里、腾讯)三巨头合作的货币基金仍走在前面,但银行和其他互联网企业如苏宁、京东等已在尽快赶上。

2014年以来,面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金融机构纷纷推出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平安银行有平安盈,国银行有中银活期宝,民生银行有如意宝,工商银行有工银现金宝,兴业银行联手大成基金推出兴业宝,中信银行与诚信基金合作推出薪金宝。

兴业宝支持多家银行卡,投资者持有任意一张银联卡,可以在兴业银行直销银行在线开户,购买兴业宝账户所对接的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兴业宝的开户流程十分快捷,支持T+0快速赎回,转入转出没有任何手续费。兴业宝的优势在于,投资门槛低至1分钱,申赎上限宽泛,赎回效率更快,兴业宝由银行托底,安全性更佳。

薪金宝拥有全自动模式。客户办理中信银行卡后,可设定一个最低金额,超出部分将自动转为货币基金,而在客户需要使用资金时,不必再发出赎回指令,可通过ATM机直接取款或直接刷卡消费,中信银行的后台会自动实现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薪金宝在不影响客户日常支付的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更高的收益率。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各家商业银行都开始筹谋创新,争抢活期存款账户,而在互联网金融元年之前商业银行根本不屑于这样做,如今商业银行被互联网金融鲶鱼逼着不得不这样做。

互联网金融不仅引发互联网企业的激烈竞争,更引发了金融机构之间抢着对客户好,推出更多受客户欢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果互联网金融能倒逼中国金融改革,互联网金融就是让中国社会幸运的鲶鱼。

(刘兴成为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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